2013年9月2日 星期一

民法考古題(有關繼承酌給請求權)

民法考古題(有關繼承酌給請求權)

2009/10/04 15:27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609070504160&q=1405110608421&p=%E9%9D%9E%E5%A9%9A%E7%94%9F%E5%AD%90%E5%A5%B3%E7%B9%BC%E6%89%BF%E6%AC%8A
題目 :下列何者得主張繼承酌給請求權?
(a)被繼承人以遺囑遺贈財產之人
(b)被繼承人生前繼續扶養之非婚生子女
(c)被繼承人生前繼續扶養之繼承人
(d)被繼承人生前繼續扶養之寡媳

答案為D

我想問的是
1.
b之所以沒有該權利
是否是因為有扶養的話 視為認領
非婚生子女也就視為婚生子女 得為繼承人
所以不適用酌給請求權?
2.
若被繼承人生前對非婚生子女無扶養事實
非婚生子女是否就沒有繼承權及酌給請求權?
若能證明其自然血親的事實(驗DNA),是否可強制認領?即視為婚生子女而有繼承權?
3.
假設國際巨星麥可為我國國民,且能證明其子女事實上和他並無自然血親,那孩子還有繼承權嗎?
是否可視為收養而成立擬制血親而有繼承權?
若無,是否可因扶養事實而有酌給請求權?
4.
媳婦不管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可能成為繼承人?
(繼承關係只存在於自然血親或擬制血親?給無血親之人都算遺贈?)
我的答案

不能說他沒權利
應說他的權利不是你所提的請求權
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
所以他是繼承人

是的,台灣目前民法的確是這樣
有事實足認其為非婚生子女之生父者,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或其他法定代
理人,得向生父提起認領之訴。
前項認領之訴,於生父死亡後,得向生父之繼承人為之。生父無繼承人者
,得向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為之。
這樣就是繼承人了 但,非婚生子女認領之效力,溯及於出生時。但第三人已得之權利,不因此而受影響。一般會出現的時間點都是在剛好死亡後不久 來得及參加辦理繼承分割
不會傻到都繼承完後才來強制認領。前項所述~第三人已得知權力不因此受影響就是這意思。

目前施行的民法並無媳婦
只有兩人子女才有代位繼承權

民法1149條就是說繼承酌給請求權
被繼承人生前繼續扶養之人,應由親屬會議依其所受扶養之程度及其他關係,酌給遺產。

所以答案是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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