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考古題(有關繼承酌給請求權)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609070504160&q=1405110608421&p=%E9%9D%9E%E5%A9%9A%E7%94%9F%E5%AD%90%E5%A5%B3%E7%B9%BC%E6%89%BF%E6%AC%8A
題目 :下列何者得主張繼承酌給請求權?
(a)被繼承人以遺囑遺贈財產之人
(b)被繼承人生前繼續扶養之非婚生子女
(c)被繼承人生前繼續扶養之繼承人
(d)被繼承人生前繼續扶養之寡媳
答案為D
我想問的是
1.
b之所以沒有該權利
是否是因為有扶養的話 視為認領
非婚生子女也就視為婚生子女 得為繼承人
所以不適用酌給請求權?
2.
若被繼承人生前對非婚生子女無扶養事實
非婚生子女是否就沒有繼承權及酌給請求權?
若能證明其自然血親的事實(驗DNA),是否可強制認領?即視為婚生子女而有繼承權?
3.
假設國際巨星麥可為我國國民,且能證明其子女事實上和他並無自然血親,那孩子還有繼承權嗎?
是否可視為收養而成立擬制血親而有繼承權?
若無,是否可因扶養事實而有酌給請求權?
4.
媳婦不管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可能成為繼承人?
(繼承關係只存在於自然血親或擬制血親?給無血親之人都算遺贈?)
我的答案
1
不能說他沒權利
應說他的權利不是你所提的請求權
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
所以他是繼承人
2
是的,台灣目前民法的確是這樣
有事實足認其為非婚生子女之生父者,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或其他法定代
理人,得向生父提起認領之訴。
前項認領之訴,於生父死亡後,得向生父之繼承人為之。生父無繼承人者
,得向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為之。
這樣就是繼承人了 但,非婚生子女認領之效力,溯及於出生時。但第三人已得之權利,不因此而受影響。一般會出現的時間點都是在剛好死亡後不久 來得及參加辦理繼承分割
不會傻到都繼承完後才來強制認領。前項所述~第三人已得知權力不因此受影響就是這意思。
4
目前施行的民法並無媳婦
只有兩人子女才有代位繼承權
3
民法1149條就是說繼承酌給請求權
被繼承人生前繼續扶養之人,應由親屬會議依其所受扶養之程度及其他關係,酌給遺產。
所以答案是C
題目 :下列何者得主張繼承酌給請求權?
(a)被繼承人以遺囑遺贈財產之人
(b)被繼承人生前繼續扶養之非婚生子女
(c)被繼承人生前繼續扶養之繼承人
(d)被繼承人生前繼續扶養之寡媳
答案為D
我想問的是
1.
b之所以沒有該權利
是否是因為有扶養的話 視為認領
非婚生子女也就視為婚生子女 得為繼承人
所以不適用酌給請求權?
2.
若被繼承人生前對非婚生子女無扶養事實
非婚生子女是否就沒有繼承權及酌給請求權?
若能證明其自然血親的事實(驗DNA),是否可強制認領?即視為婚生子女而有繼承權?
3.
假設國際巨星麥可為我國國民,且能證明其子女事實上和他並無自然血親,那孩子還有繼承權嗎?
是否可視為收養而成立擬制血親而有繼承權?
若無,是否可因扶養事實而有酌給請求權?
4.
媳婦不管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可能成為繼承人?
(繼承關係只存在於自然血親或擬制血親?給無血親之人都算遺贈?)
我的答案
1
不能說他沒權利
應說他的權利不是你所提的請求權
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
所以他是繼承人
2
是的,台灣目前民法的確是這樣
有事實足認其為非婚生子女之生父者,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或其他法定代
理人,得向生父提起認領之訴。
前項認領之訴,於生父死亡後,得向生父之繼承人為之。生父無繼承人者
,得向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為之。
這樣就是繼承人了 但,非婚生子女認領之效力,溯及於出生時。但第三人已得之權利,不因此而受影響。一般會出現的時間點都是在剛好死亡後不久 來得及參加辦理繼承分割
不會傻到都繼承完後才來強制認領。前項所述~第三人已得知權力不因此受影響就是這意思。
4
目前施行的民法並無媳婦
只有兩人子女才有代位繼承權
3
民法1149條就是說繼承酌給請求權
被繼承人生前繼續扶養之人,應由親屬會議依其所受扶養之程度及其他關係,酌給遺產。
所以答案是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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