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9月2日 星期一

某大上市公司資遣員工惹爭議 ~ 你的權益及義務,不可不知!


某大上市公司資遣員工惹爭議 ~ 你的權益及義務,不可不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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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9/06 1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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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職場-換工作
2007/06/29 11:11
某大上市公司資遣員工惹爭議 ~ 你的權益及義務,不可不知!
台灣某大上市公司因為員工常生病請假,因而與員工商討以資遣方式讓員工離職,該員工也很體諒公司立場,並感謝公司體恤其狀況給予資遣,讓其有一筆錢可以先休息養病。這個開始,原本應該是一個資遣很好的雙贏教案,但卻在執行中出了問題。
由於員工並無重大犯錯,依據勞基法,公司並不能無故解雇員工。因此,大部分的公司若要不能勝任的員工離職,大多會採取盡量讓其主動離職的方式,這樣雖然可以達到目的,卻常遭到社會的批評,或員工離職後對公司有不佳的評語。但是在此個案,員工因為工作壓力導致健康因素不能勝任,公司起初會以資遣方式處理,確實是一個相當好的雙贏方式,值得鼓勵。
但依據勞基法第11條規定,公司實行資遣必須符合下列其中一項情形,
一  歇業或轉讓時。
二  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  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  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  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在無特殊情況下,一般公司就都會引用第五款來做適用的解釋。
本案例,該公司就是引用「第五款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來適用,一切完全合乎法令。但問題出在,公司HR後來要求員工自行寫出不適任原因,並且要求以員工認為不是事實的理由填寫,這就出現了程序上的問題。
事實上,依據勞基法第十一條,當勞工因病不能勝任工作時,雇主依勞基法第十一條第五款的規定將其資遣時,應負給付資遣費,雖然是雇主的義務,但這解雇權也是雇主的權利。反之,勞工因病不能勝任工作請求資遣時,勞基法並未強制雇主有照准的義務。所以,公司要求員工自行寫不適任原因,或寫了後要求員工簽名,並非摽準程序,員工也沒有義務必需配合。並且員工若自行寫了不利自己的理由,反而可以成為公司開除的證據。所以公司這個要求動作,不僅沒有必要,也造成了雙方的僵局。
資遣在台灣現今的職場也已經成了常態,不像以往公司不分青紅皂白就要求員工離職,以正面來看,這表示台灣在勞工問題的處理上日益走向正軌,是好事並非壞事。但資遣也是一門藝術,若處理的不好,就會將好意變成反效果。現今許多公司在實施資遣之餘,還會與外面的就業服務機構合作,實施員工在就業輔導服務,不僅雇主與員工雙贏,也會得到離職員工的讚許,及社會正面的評價,這都是正面可取之處。
由本案例來看,雙方最後的爭執點在員工是否必須親自寫不適任理由,並且員工認為公司要求寫的理由並非事實,而不願配合。姑且不論實際不適任理由為何,員工不願配合並無過錯。而一般HR會要求員工親自寫不適任原因,目的也只是要保護公司,預防未來被申訴,HR的出發點,是要對公司盡忠職守。其實,依筆者經驗來看,與其以負面的恐慌面對資遣這件事,還不如像現今許多企業正面對待資遣。否則HR本來是善意要保護公司,最後反而害公司陷入壓迫員工及不合乎標準程序的不名譽漩窩中。
本案例另外一個衍生枝節為,員工經由HR預告將予資遣,並明確告知離職日,員工依法就有請謀職假的權利。但當員工提出謀職假後,公司卻以員工尚未依要求寫理由而不准,這也又衍生出違反勞基法的規定。雖然公司可以辯解沒有白紙黑字口說無憑,或員工尚未依要求寫理由而資遣尚未生效。但實際上在法律上,口頭承諾也是承諾。如果不給予離職假,除了違法外,資遣預告時間等於要重算,也就是要重新計算資遣費的起算基準點。因此,在實質及法律層面上,公司其實都是輸的。
本案件,在員工也詢問過台北市勞工局,了解自己的權益,依據法令不願配合填寫的情況下。公司未達到員工離職的目的,改稱員工以往的表現不佳,但員工也確實提出在公司任職後,因工作壓力道至健康不佳的就診紀錄。因此,原本的雙贏局面,就完全變成了僵局。
事實上,若公司想改以開除方式,是有實際的困難,因為勞基法第12條規定,有下列的情形之一者,雇主才能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  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  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  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  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  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  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尤其是此個案,在雇主以資遣方式先不當要求不成,再想改以其他方式迫使員工離職,即使公司提出的理由是真實,也只是會更加讓人認為公司「欲加之罪何患沒有」。
雖然本案仍在進行,對於時常在輔導被資遣者的我們,甚感興趣最後的發展,希望最後仍是雙贏的局面,也能成為我們上課的正面案例。除此之外,也讓一般員工了解,在合情合理下,員工應該要知道如何保護自己;而從事人力資源者,日後能更正面的為公司解決問題,才能為公司帶來更大的正面效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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