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9月1日 星期日

淺談拋棄繼承與限定繼承

淺談拋棄繼承與限定繼承

2009/05/25 1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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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 淺談拋棄繼承與限定繼承
分類:地政問答2009/04/18 22:13
民法第一一七四條第一項規定:「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第二項規定:「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並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因此當親人死亡時,首先應注意自己是否為繼承人,再應了解死者是否留下債務,如果有留下龐大債務時,必須要在限期內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再依法做相關程序,才能避免承受該筆債務。但值得注意的是,很多民眾以為拋棄繼承係指將死者之債務予以拋棄,但所謂拋棄繼承權係指全部拋棄而言,如為一部拋棄,即不生拋棄之效力,因此在聲請拋棄繼承前,實應將遺產中財產上之權利及義務計算清楚,再決定應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還是繼承全部的遺產。
茲將拋棄繼承之程序簡單說明如后:
一、 繼承人
  依民法第一一三八條之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而定之:
1.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孫(外孫)子女、曾孫(外曾孫)子女);2.父母(不含繼父母)。3.兄弟姊妹(含同父異母、同母異父兄弟姊妹,但其子女無繼承權)。4.祖父母(含外祖父母)。
  配偶與各順序繼承人是共同繼承的。假設甲的繼承人有妻(乙)、二兒子(丙、丁),三人本應共同繼承甲之遺產,當丙、丁均拋棄繼承權時,由配偶乙單獨繼承;若配偶乙拋棄繼承權者,則由丙、丁繼承,倘若丙在繼承前已死亡者,則由丙之子女代位繼承。順位在前之繼承人繼承後,後順位之繼承人便無繼承之問題,若繼承順位在前之繼承人全部拋棄繼承時,則順位在後者便成為應繼承之人。為使因他人拋棄繼承而成為繼承人之人亦有機會辦理拋棄繼承之手續,民法也有規定後順位的人,自知悉其成為繼承人之時起算三個月內得辦理拋棄繼承之手續。為免權利狀態不明之時間遷延過久,所以拋棄繼承之人須以書面通知因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
  由於法院要求當事人聲請拋棄繼承時,應附上通知因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之「書面」,列為審查准許與否之必要文件,因此,為使辦理之程序順暢,應先發出通知之書面(一般都以存證信函為之),並將該書面一併附入聲請狀作為證據之一為妥。
二、辦理期限:
  民法規定繼承人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之。所謂「知悉得繼承之時」指知悉被繼承人死亡事實之時;後順序之繼承人因先順序之繼承人拋棄繼承,而得為繼承人者,則於知悉先順序繼承人拋棄繼承之事實起算。
三、辦理方法:
  繼承人須撰述一份「拋棄繼承聲請書」向法院聲請,並以存證信函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如死者之配偶及子女通知孫子),而將存證信函之回執作為拋棄繼承聲請書之附件。
若繼承人在國外住居時,則應將其拋棄之意思作成書面(拋棄繼承權書及授權書)至中華民國駐該外國使領館或相當機構公證或認證後,隨拋棄繼承權聲請狀補陳法院。
拋棄繼承與限定繼承之差別
1. 意義不同
拋棄繼承是指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後,依法定法式所為與繼承立於無關係地位之意思表示。限定繼承是指繼承人限定以因繼承所得之遺產,償還被繼承人債務之意思表示。
2. 身分不同
繼承人拋棄繼承後,成為與繼承 毫無關係之第三人。 限定繼承後,繼承人之身份並未改變。
3. 程序不同
拋棄繼承之程序以如前述。 繼承人要辦理限定繼承者,應開具遺產清冊,再呈報法院。「遺產清冊」是指已包含死者所有權利義務之遺產所編製之財產目錄。繼承人呈報法院後,法院將依公示催告程序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限內報明其債權。
4. 效果不同
拋棄繼承之效果僅即於聲請拋棄之人,對其他繼承人不生影響。繼承人中之一人主張限定繼承時,其他繼承人視為同為限定之繼承。
  本次先就拋棄繼承部分加以說明。由於我國的繼承制度採當然繼承主義,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繼承人無需為任何表示,即自動繼承被繼承人之一切權利義務。除被繼承人之侵權、因侵害名譽而請求之精神慰撫金等,只能獨享不得繼承之權利義務,不在繼承範圍內之外,其他如汽車、股票、土地、房屋、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等,均為繼承之標的,而被繼承人生前之負債、作為或不作為義務,亦當然由繼承人繼承。立法者因顧慮繼承人所繼承之債務數額大於遺產,於遺產清償後之不足額,繼承人將以其自身財產為之清償,對於繼承人未免過苛,故特設民法限定繼承與拋棄繼承制度,讓繼承人得斟酌被繼承人財產狀況,決定適當之繼承責任,以維自身利益。
  目前經常發生有人在發生意外或自殺身亡後,其家屬因不知其有銀行債務,而未辦理拋棄繼承手續,以致收到法院通知時,早已逾聲請之法定期間,而無辜背負龐大債務之案例。因此在家屬過世的同時,除了感傷及哀悼外,應立即調查死者有無債權債務,以維護自身權益 。
補充部份:
「限定繼承」是指:繼承人只從因繼承所得的財產,來償還被繼承人債務,如果有不足,繼承人不需要用自己的財產來償還,如果有剩餘,則歸繼承人。而且 繼承人中一人主張「限定繼承」時,其他繼承人也被認為已同樣主張「限定繼承」。
「拋棄繼承」是指: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的遺產拋棄繼承的權利。繼承人不得只就被繼承人遺產的一部分拋棄,而須就全部的遺產拋棄,此當然包括財產。只有對有辦理的人產生效力,沒有辦理的人還是要概括承受死者債務。
親人過世,請辦 '限定繼承 ',而不是只辦 '拋棄繼承 ',以免遭死者拖累!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黃檢察官 )
也許你知道,也許你不知道,無論如何,無知與貧窮一樣可怕, 讓自己有保護能力並保護家人,再告知週遭的親朋好友。
各位請將這個訊息傳播出去,希望能降低自殺率,最近相驗一個案子,死者被地下錢莊逼上絕路,燒炭自殺身亡,他的遺書上還寫到:「當我離開後,...... ,只須草蓆捲起即可,火化後,骨灰入海,不必供奉,我選擇這條路,才能讓你們好好過日,才不連累你們,不必為我流淚,我沒資格為人父,為人夫,不可原諒的人絕筆。」但是死者是否知道,他死後債務是由他的太太、兒女、父母、祖父母,甚至是由「兄弟姐妹」來承擔?最近 2年值外勤時,發現案件有增多的趨勢,尤其是自殺案件增加最多,例如最近兩次值外勤,相驗 9件, 6件是自殺,尤其是小年夜那天,大家歡欣的要與親人圍爐團聚,單我這一班外勤(本署每天有 3班外勤)就報驗 7件, 4件是自殺,可見轄區內民眾生活過的很不好!
很多人都被銀行、地下錢莊或暴力討債集團逼的走投無路,但是他們自殺後,發生繼承的效力,死者的債務,由他的繼承人「概括承受」,反而讓他們的配偶、兒女、父母或兄弟姐妹等親人,淪落成為暴力討債的對象。有很多死者生前吸毒或家暴,非但不務正業、積欠大量債務,造成家裡時時有人上門討債,還常常對親人施暴。他死後,家人本來以為『終於解脫了』,沒想到還要概括承受他生前的債務,成為被暴力討債的對象。
尤其是這些人常常會將自己的身分證件或帳戶賣給詐騙集團,詐騙集團就利用他們的名義辦很多張信用卡後,在短期內一一刷爆、或辦理信用貸款後故意不還, 而家屬根本不知道有這些事,想說死者生前沒欠人錢,直到 2、3 個月後,自己的房子、存款被銀行聲請法院查封,或有人上門暴力討債時,才知道死者生前有欠人錢, 但為時已晚!常常會釀成另一次自殺的原因。自殺,反而連累家屬!有的家屬還想到要到法院辦理「拋棄繼承」。
但是 「拋棄繼承」只有對有辦理的人產生效力,沒有辦理的人還是要概括承受死者債務 。
如果同順序的繼承人都辦理拋棄繼承,也只是由下順序的繼承人來承擔而已,除非全部的親屬﹝包含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如兒女、孫子女)、直系血親尊親屬(如父母、祖父母 ),還有最常被忽略的「兄弟姐妹」﹞,都辦拋棄繼承,否則自己辦理拋棄繼承,只是加重其他親人的負擔而已!尤其是,有誰會想到自己會因繼承關係而要替不務正業,久不聯絡的兄弟姐妹揹債務,或是嫁出去的女兒要替娘家的兄弟還錢?有時兒子會以父母之名義向銀行借錢,或讓父母替自己做保,而老一輩的人認為:嫁出去的女人不能繼承娘家的財產,當受到娘家的兄弟寄來拋棄繼承的通知書時,往往以為「我本來就沒有繼承權」,所以不以為意,沒和娘家的兄弟一樣去辦拋棄繼承,結果就變成兄弟借錢,姐妹扛債的情形。
就像我以前辦過ㄧ個案子,當事人是一個「童養媳」,從 3歲被送到養家後,就與本生家沒有聯絡, 20歲後就與養家的男丁結婚,本生家的兄弟用爸爸的名義向銀行借錢,爸爸死後,全部兄弟姐妹都辦拋棄繼承,只有她沒辦,所以債務都由她一個人來擔,她是直到銀行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將她名下所有不動產、存款都查封後,才知道要去辦拋棄繼承,但為時已晚!一夕之間,突然負債上千萬,全家財產都沒了,情何以堪,怎會不想自殺!所以驗屍時,我實在看了很不忍,常常提醒死者家屬:要趕快到法院辦「 限定繼承」 (而不是只辦「拋棄繼承」),一人辦限定繼承,對全部繼承人都生限定繼承之效力,才不會被死者拖累到,進而造成繼承人自殺的慘劇!例如不久前,在基隆發生一家六口,有五口在短短的幾個月內,先後跳河自殺。
如果在爸爸跟一位兒子跳河時,有人提醒家屬去辦限定繼承,讓家屬僅在死者遺產範圍內承擔債務,不需要用自己的財產來替死者償債,或許幾個月後,就不會發生媽媽再帶其他兩個兒子跳河自殺的悲劇!尤其是,人會刻意隱藏外面的負債,怕親人知道,如果不是很確定死者生前沒有欠人錢,且「確定死者的證件從來沒有離開身體過」,去法院辦限定繼承,比較保險。
目前只能這樣驗一個死者,提醒一次,救一家人! 最終能徹底解決問題的方法,還是要立法院趕快修正民法繼承篇,將以「概括繼承」為原則,修正為以「限定繼承」為原則。
因此懇請各位立法諸公,儘快修法,以解救苦難蒼生! 在此之前,也懇請各位,將這個訊息告知每個死者的家屬, 或許您的一念善心,可以解救一家人,阻止多場自殺悲劇的發生!感恩您
繼承分為普通繼承、拋棄繼承,及限定繼承三種。

 普通繼承,係指只要被繼承人死亡,繼承人即繼承被繼承人所有的權利義務,所以可能會有父債子償情形發生。

 拋棄繼承,謂被繼承人所有權利義務,繼承人通通不要,所以會有被繼承人留下大筆財產,但因繼承人拋棄之故,所以被繼承人財產權歸國庫,繼承人難免有所遺憾。

 限定繼承,乃指繼承人以繼承所得之財產,償還被繼承人生前之債務,如果被繼承人之債務超過遺產,繼承人也不需要拿出自己的財產為被繼承人債務負責,如果遺產多於債務,繼承人還是可以獲得遺產。限定繼承,可謂綜合前述兩者之優點,彌補兩者之缺失。且只要其中一位繼承人聲請限定繼承,其效力就會及於其他繼承人。

看完上面三種繼承方式解說後,大家是不是發現「限定繼承」對繼承人最有利呢?所以大家一定要好好了解唷!
一、聲請限定繼承的期限
(一)三個月(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

1.原則上,從繼承開始之時起算,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法院。如果三個月不夠,繼承人可以向法院聲請延展,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延展之。

2.務必記得是從「繼承開始」之時起算,繼承開始是指從「被繼承人死亡」之時,而非以繼承人知悉其得繼承之時。

二、程序
(一)開具「遺產清冊」:
遺產清冊記載非專屬於被繼承人之一切權利義務的簿冊,易言之,就遺產所編製之財產目錄。因限定繼承最重要的是,以被繼承人之遺產清償其債務,所以必須有明確之財產紀錄以利於法院及利害關係人了解被繼承人之遺產狀況。

(二)呈報法院:
1‧此處「法院」,依非訟事件法第七十六條規定,係指繼承開始時該被繼承人之住所地之法院。
2‧繼承人除向法院聲請限定繼承外,還須同時開具前述之財產清冊。

(三)公示催告:
1‧法院接受限定繼承呈報後,法院即開始公示催告程序。繼承人收到法院的「公示催告裁定」後,應依裁定內容所定之期間內登載公報、新聞紙或是其他相類似之傳播工具。
2‧公示催告後,會有申報權利期間,依民法 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條規定,該申報期間不得在三個月以下。被繼承人之債權人須於前開之申報權利期間內申報債權,如未申報者,則只能就分剩的遺產部分請求清償。

(四)依法定程序清償債務、交付遺贈
1‧債權及遺贈之受償順序如下:
a、有優先權之債權:如抵押權、留置權等。這類債權即使未於前開規定之申報權利期間內申報債權, 也不影響其權利。但就特定遺產不足清償其債權時,則不足額部分就變成普通債權。
b、普通債權:先清償優先債權後,接著就是普通債權啦!普通債權分配係以債權之金額比例。
c、遺贈:清償前述之優先及普通債權後,如仍有剩餘,才輪到遺贈部分。
d、未於申報權利期間內申報債權,且為繼承人所不知者:這是最後一批清償的對象。完成上開程序後,限定繼承即完成,繼承人也可以放心繼承被繼承人之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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